第十一条 除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,所有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(境)团组均需在外事审批前进行公示。
第十二条 公示内容包括:团组全体成员信息、出访国家(地区)、任务、邀请单位、日程安排、经费来源等。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。
第十三条 公示方式和意见的收集、回复
(一) 现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因公短期出国(境)团组均需在学校办公系统中进行公示。组团单位需将公示材料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,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进行公示,并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回复。
(二)其他教职工的因公短期出国(境)团组,均在各团组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团组公示,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回复,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。